每月海关关务热点问题关注(企业管理及统计/关税及贸易管制/加工贸易监管)-云关通关务顾问整理
云 关 通关务顾问整理,每月海关关务热点问题关注(企业管理及统计/关税及贸易管制/加工贸易监管)-
企业管理及统计
1、我司是新办企业,想了解一下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的关企合作平台有哪些新功能?
答复:根据《关于中国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8号)规定关企合作平台主要有以下功能:①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本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信息、报关人员信息、企业信用等级、年报报送情况、报关差错记录、海关业务办理情况等信息。②海关业务办理: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变更、企业认证申请、企业报关差错复核等业务。③企业疑难解答:企业有涉及海关业务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平台提出,海关通过平台及时为企业解答或协调解决。④政策法规推送:海关通过平台将国家和海关有关进出口政策、法规推送到企业,以便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⑤企业材料报送: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报送企业年报、企业鉴证报告、企业认证自我评估表等材料。⑥海关业务提醒:平台将自动对企业报关有效期、年报报送时间、海关业务办理情况等进行提醒,避免企业超期办理相关海关业务。
2、请问一下我司如果申请了中欧AEO互认,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哪些通关便利措施?
答复:根据《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货物优先通关;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详细了解。
3、我司是南京的一家企业,想从台湾进口一批货物,不知我们企业所在地在不在试点范围,所以想了解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范围?
答复:根据《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第三条试点海关规定: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关税及贸易管制
1、我是江苏省某红十字会,现在准备接受德国一家慈善机构无偿捐赠的200张残疾儿童座椅,现想了解一下,应该向哪个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境外捐赠函(正本);②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③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司需要携带上述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我司财务审计发现上年度有一票进口报关单商品编码有误,少交了税款,请问如果我司主动向海关补缴税款,是否还要交一笔滞纳金?
答复:根据《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规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因此如果你司货物放行后,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3、我司马上准备从韩国进口货物入境,如果想要享受协定税率,请问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海关有怎样的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规定:①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②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你司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需要符合上述要求。
4、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现需向主管海关申报后续补税,想了解这种监管方式申报时有无特殊要求?
答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后续补税(监管方式:9700)报关单项目的填报,一、涉及进出口货值变化的后续补税报关单,法定数量填报“0.1”、如有第二数量的也填报“0.1”,“备注”项目中标记“货值变化补税”,其他申报项目按规定填报;二、不涉及进出口货值变化的后续补税报关单,如归类变化等,“备注”项目中标记“其他补税”,其他项目仍按现有规定填报。
监管通关与行邮
1、我司想查询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进度,请问如何查询?
答复:根据《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税率,请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应如何填写?
答复:根据《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第一条一般填制要求的规定: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进口了一批化妆品,到港后海关通知查验,但在我们通过联系外方后得知其发错部分货物,能否将发错的部分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新入职的报关员,由于业务不熟在申报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申报差错,海关已接受申报,请问申报内容还可以修改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十四条规定: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①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②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③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④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⑤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贸易监管
1、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准备将一批保税料件转卖给另一家综保区内企业,如果办理区间结转备案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②《申报表》中保税流转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企业电子账册对应内容账册一致。③区间流转对应商品的申报计量单位和申报数量应当一致,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法定数量应当一致。④流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商品编号前8位)应当一致。流转双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按转入地主管海关依据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认定的商品编码办理流转手续。⑤当《申报表》的转入方表体为空时,不进行商品项比对。⑥《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发货。⑦《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已备案商品不能变更。⑧海关在收到企业《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你司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区间流转备案手续。
2、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货代说现在企业的账册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这个具体指什么?
答复:根据《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你司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看该公告了解。
3、我司准备将材料发往国外加工成成品后再回来,这种模式已经了解过应该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请问海关对于企业开展该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条)规定: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①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③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你司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4、我司是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请问办理委内加工业务是否需要单独设立账册,对货物存放有特别要求吗?
答复: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规定: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应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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