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货代导致青岛十多家同行被骗,涉案金额达几千万!另附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四个案例,进出口企业注意!_云关通关务顾问特别提醒
最近一段时间,青岛地区集中出现一类专门针对货代公司、以一货多委托为手段、串通订舱代理,骗取垫付运费的诈骗案件。
据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良辰介绍,近期,青岛地区已有十多家货代公司深受其害,累计涉案金额已高达2、3千万元人民币。随着更多受害企业的出现及案情的进一步查明,该金额还可能继续增加。
“自2016年3月以来,我所连续接到多个货代公司的委托,向同一家XX实业公司(X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拖欠的运费。这引起了我们的高度关注。”高良辰说。
案情经过如出一辙:
X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货代公司代理货物的出口运输,并由货代公司垫付运费,X公司在费用发生后一定时间内,向货代公司结清各种费用。
然而,部分货代公司在收到几期正常支付的运费后,运费开始被拖欠;有的货代则从第一次业务起就未收回过任何运费,几个月后应收帐款就已达数百万。
据了解了解,青岛多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有公司等多家公司,都有过被骗经历。
诡计多端的行骗手段
据青岛货代业人士表示,行骗的都是经过正规注册的货代公司,且具有合法经营的身份,很难辨明真伪。据了解,目前骗子货代的行骗手法主要有两种:
1、跟国外的收货人、国外的货代等客人联系,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揽货,等着货出口以后,则是坐地起价,让国外的客人付出高额费用后,才进行放单手续。
2、针对外地同行,报低价揽货,然后在入货通知上,标注一些小字体的收费项目,利用大家只关注海运费和一般RMB费用的习惯,高额收取晚赎单费等。
存在已久的失信行为
青岛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城市,货代行业发展一直比较活跃。据了解,这种丧失诚信的市场行为,在青岛地区存在已久。
“应该说个别的案例存在有个五六年了,但是猖獗的话还是从2016年初开始。”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先生说,而究其原因,也与青岛货代企业息事宁人的传统思想、高额利润的外来诱惑、行业监管的机制缺失以及进行曝光的渠道缺乏,不无关系。
为什么骗子公司大部分集中在青岛地区?
安经理说:“这个不能说大部分集中在青岛地区,其实其他地方原来也有,而且骗子的手法也是从外地传过来的。之所以这一两年在青岛频繁发生,应该是聚集效应的因素影响。”
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女士也认为,超低的犯罪成本,加上法律上没有有效的管控,让一部分骗到钱的骗子越发猖狂。“骗子用一个公司名称行骗,当骗多了不好骗了时,再改个公司名继续骗,而被骗的人追回损失的路又困难重重。据我所知,绝大多数被骗的客户基本上都放弃了追偿。也就是说,那些骗子都在逍遥法外。”
遇到骗子该如何应对?
青岛地区被骗的企业不在少数。而当遇到骗子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业内人士建议,首先要沉着冷静面对,理清事情的经过,分析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如有必要应树起法律大旗,维护自我权益。
除防范骗子货代外,也应加强自身管理。业内人士认为:
1、梳理公司操作流程,不断完善服务细节,不给骗子留可钻的漏洞。
2、定期组织法律风险的培训,强化并提升员工防范风险的意识。
3、遇到可疑的事件,如:天上掉馅饼,突然接到大票货物托运,或者是接到来路不明的电话或邮件,应第一时间上报给相关的负责人。
4、建议物流行业的同仁们经常交流分享,共同抵制不法分子,共同树立诚信守信的行业规范。
“对待骗子,要敢于拿起法律和规则的武器,让他们按照正规的程序走完付款和赎单流程,对国外和外地同行要充分了解其诉求,在保证自身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努力帮助他们。”青岛某货代公司负责人安经理认为。他还建议,最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1、风险控制前置,对不熟悉的客户订舱一定要加以了解。
2、做好内部工作流程的控制,杜绝不完善的流程所带来的风险。
3、摈弃侥幸的思想,对于高利润或者低运费的诱惑要有辨别真伪的能力。
4、建立行业的诚信联盟,一方面加强诚信公司的宣传推广和合作,一方面对不诚信的企业在合适的时候进行曝光。
作为庄家货代,需要欠款的客户尽可能上门去拜访一下,并在了解客户情况后再做放账;而对于寻找便宜运费的货代,如果有人告诉你他全航线价格都很好,甚至好到每个价格都比市场便宜40-60%,一定要引起警觉。
此外,高良辰也提醒货代企业,在自身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云关通关务专家提醒大家还要:
1、尽量减少以赊账方式收取运费,如不得不给予对方一定账期,应约定合理限额,避免产生巨额应收账款。
2、一旦应收款项发生逾期,应立刻停止垫付运费。
3、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及合作方式。
4、高度警惕运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形。
在发现可能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应及时采取诉讼及保全措施。同时,对涉嫌诈骗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制于聚集效应、监管不严等,青岛货代在业内信誉扫地。“特别是对一些正规经营的小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了一定困扰。更重要的是,这个影响不光是在国内,因为欺骗的很多是国外的客人,这对我国货代企业,乃至‘一带一路’城市发展,都将造成恶劣的影响。”安北平表示。
“名誉的影响是对整个青岛货代行业最大的损失,也让大家对诚信的市场环境充满担忧,非常不利于行业向好发展。”邵女士表示。
本条内容为《中国航务周刊》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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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关通关务顾问特别提醒2:
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四个案例,企业必须警惕_云关通关务顾问特别提醒
关税
说法
海关与退税
企业出口退税除了退税环节外,还有出口环节,“出口”是“退税”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企业能否获得退税,能退多少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和税则号列等,这些要素与出口退税均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说,国税部门能否给予企业出口退税,给企业多少出口退税,基本的判断依据是货物出口报关单。
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该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
出口退税既然与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密切相关,那么,伪报或瞒报出口商品名称,以及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均可能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轻者可能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违规行为,重则构成出口骗退税犯罪、出口骗退税行政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口骗退税问题,本文暂且不表。笔者仅从海关监管和企业申报的法律视角,简要分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规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税
说法
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形式
Topic 1
品名申报不实违规案:移交刑事甄别
例1
品名申报不实违规案
Topic 2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
例2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
Topic 3
出口高报价格违规案: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货物高报价格,能否构成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这个问题各界争议较大。
有的海关认为,只要出口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就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但国税部门认为,企业出口高报价格绝大部分情形下不可能获得多退税款。主要理由是——贸易型企业计核出口退税额,不但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出口退税的最大限额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生产型企业计核出口退税额,不但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还与企业当期留抵税额有关,出口退税的最大限额不但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也不能超过当期留抵税额;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得再高,既不会影响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也不会影响当期留抵税额,只会影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因此,无论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并不会影响实际的出口退税额。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并不可能因高报出口价格而获得多退税款。
笔者认为,出口退税的主管部门是国税部门,高报价格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由国税部门作出专业判断,海关在这个问题上应当以国税部门的意见为准。
综上所述,海关办理出口高报价格的申报不实案件,如果不能直接判断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当先请国税部门作出是否影响出口退税的专业判断,如果国税部门判断认为不影响出口退税,海关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例3
出口高报价格申报不实案
简要案情:2015年11月4日,当事人A公司向B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目的国为日本,成交方式为FOB。该票报关单表体项下第一项商品申报名称为数码相机框架,申报数量1000个,申报总价1633050美元;第2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为数码相机边框,申报数量1000个,申报总价1280600美元。
经当事人自查,该票报关单两项出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与报关单随附单据显示的出口价格实际币制不符,实际出口商品的价格币制均为日元,当事人填报为美元。因此,当事人出口货物高报价格大约100倍。
事后,当事人A公司主动向B海关报明币制申报错误的情事,B海关立案调查。
案件处理:B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错误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的笔误所致,而且当事人无法因高报价格获取多退税款,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但当事人高报价格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披露申报错误情事,符合减轻处罚条件,B海关遂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P.S.: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故意大幅高报出口价格,以骗取政府的出口补贴,可能构成骗取政府补贴款的非法经营罪(这类案件近年高发)。近日,海南省公安厅联手海口海关破获一起特大骗取国家出口补贴案,涉及骗取政府补贴款约2.35亿元,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关税
说法
出口退税违规案的处罚幅度
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出口退税案件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但该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海关办理的一万多起出口退税案件,处申报价格10%以上罚款的案例极少,主要由以下两个原因构成。
Topic 1
法定处罚幅度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角度看,以申报价格作为处罚基数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笔者认为,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不实案件,应当以可能多退税款作为处罚基数比较合理,申报不实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大,申报不实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罚款金额也应当越高;相反,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小,罚款金额也应当越小。
Topic 2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税率差较小
实践中,出口退税案件最常见的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与应当申报的税号,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二者之间的税率差额是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的比例基数。
例如,当事人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7%,应当正确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5%(可能为13%、11%、9%、5%),两者之间的税率差仅为2%,可能多退税款仅为“申报价格×2%”。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人处申报价格10%以上的罚款,则相当于处多退税款5倍的罚款,显然过罚不相当。
因此,从合理性考虑,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件的处罚幅度,海关参照《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可能多退税款30%-2倍的罚款。但从合法性考虑,法律适用上仍应当引用《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如果个案处罚幅度低于申报价格的10%,应当同时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与海关行政处罚实践明显脱节,建议在修改《海关处罚条例》时,对该条文予以合理调整。
关税
说法
多退税款的处置
漏缴税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而影响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多退税款又应如何处置?
构成申报不实的出口退税违规案,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函告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不再予以退税;但通关渠道查获的案件,由于海关对其直接进行删改报关单纠正,海关不再通报国税部门。
构成申报不实但不予处罚的违规案件,海关函告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不再予以退税;但通关渠道查获的案件,由于海关对其直接进行删改报关单纠正,海关不再通报国税部门。
不构成申报不实的案件,包括不受理、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案的,即便海关认定的税则号列与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不同,由于以往已退税款不作调整,海关不需要向国税部门通报相关案件信息。
例4
归类疑难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案
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文: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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