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计算保证金?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云关通
云 关 通获悉,企业应如何计算保证金?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云关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号.tif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9日
聚偏二氯乙烯-氯乙烯(VDC-VC)共聚树脂的阻隔特性及原理,分析了聚合过程、添加剂配方、成型加工工艺等对PVDC阻隔性能的影响。认为采用综合改进措施可以获得阻隔性能优异的PVDC制品,PVDC共聚树脂的未来发展将以多层共挤树脂为方向。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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