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6个月内免于行政处罚!
1.什么是主动披露
指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影响税款征收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进行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由海关视情节予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模式。
2.引入主动披露政策的背景
1.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2.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
3.推动贸易便利化。
3.适用的海关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贸易类:价格申报不实,不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如漏报运保费),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如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等。
2.加工贸易类: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申报不实,保税料件短少等。
3.减免税货物类:不符合减免税审批条件,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擅自销售、转让、抵押、质押减免税货物等。
4.主动披露时间节点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主动披露金额节点
1.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2.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6.不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况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
7.三点注意事项
1.主动披露对涉税违规行为有限制: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只能适用一次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有关规定。
2.主动披露要书面申请: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书面申请包括:现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申请。
3.主动披露有时效要求:《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源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公众号,供稿 :稽查处、增城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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