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下篇),云关通深圳智能报关平台提醒关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上期云关通深圳智能报关平台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的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云关通深圳智能报关平台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等的相关情况。
一、新加坡
1.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新加坡食品局(SFA)、动物和兽医服务局(AVS)、贸易与工业部(MTI)。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食品销售法》、《环境公共卫生法》、《饲料原料法》和《渔业法》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食品条例》中规定允许在新加坡进口/制造销售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限量。
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相关规定:《食品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毒物质、抗生素、雌激素和霉菌毒素的限量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新加坡对进口水产品应当按照《健康肉类和鱼类法》和《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主要包括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新加坡将冷冻牡蛎归类为高风险食品,所有进口到新加坡的冷冻牡蛎都要根据进口监测计划接受检查和抽样。
(2)标签认证制度。《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有关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
(3)包装和集装箱的规定。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4.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出口新加坡水产品须提前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水产品进口清关,除提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清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验员,按照《肉类和海产品法》和《肉类和海产品(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海产品进行检验;需申请获得食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
二、 澳大利亚/新西兰
1.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农药和兽药管理局 (APVMA)、反倾销委员会(ADC)、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 。
新西兰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新西兰海关(NZCS)、初级产业部(MPI)、外交贸易部(NZMFAT)。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澳大利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1995年农兽用化学品条例》、《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新西兰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除《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外,还有《1999年动物产品法》、《2014年食品法》、《2016年食品(补充食品)标准》、《2018年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2021年动物产品(管控方案供人类食用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贝类)条例》等。
3.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要求。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标明:食品名称、批次标识、供应商名称和位置;原材料成分;原产地标签;保质期;如何使用和保存(如有必要);关于过敏成分的警告和通知;其他特定成分;使用基因改造技术进行加工(如适用);显示不同鱼肉的组合(如有必要);营养成分;此外,不同的生鱼个体(或部分),需针对不同鱼类从微生物灭菌的角度标注安全烹饪方法。
(2)风险食品。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将双壳软体动物和双壳软体动物产品、甲壳类动物和甲壳类动物产品、包括鲹科、鲱科在内的7大类鱼和鱼产品归类为风险食品,需重点关注。
(3)农药残留限量。《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标准1.4.2及其随附的附表20和21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其中,附表20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MRL),而附表21为再残留限量清单(EMRL)。
(4)兽药残留限量。澳大利亚《农兽用化学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此外还有氯霉素、克伦特罗、氟喹诺酮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沙丁胺醇、硫氧嘧啶类和己烯雌酚及其相关化合物等10类列为禁用物质 ;新西兰《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19种兽药残留标准,并设置默认兽药残留限量值100ug /kg,规定禁用兽药包括所有硝基呋喃类化合物、所有具有甲状腺抑制作用的化合物、所有拟交感神经药物、所有硝基咪唑类化合物等。
(5)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 》1.4.1和附表19规定了水产品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
(6)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第1.3.1标准,对每种目标食品的添加剂限量进行了规定。附表15和附表16中可查询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着色剂及其限量标准。此外新西兰MPI 发布的“识别食品添加剂”中也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
(7)食品接触材料。澳大利亚《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规定了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塑料制品应符合美国食品药品局或欧盟委员会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不得使用被消费者使用过的再生塑料。
(8)进口生虾要求。澳大利亚对进口生虾采取严格的检疫政策,所有进口生虾及虾制品(包括腌制、裹面、去头、及碎虾产品)在运抵口岸之前,必须持有使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方法的对虾白斑症(WSSV)及黄头症(YHV)疫病阴性检测报告。抵达口岸后,还将按照100%的比例送交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检验机构,再次检测WSSV及YHV项目,经检验通过的产品方可能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4.进口程序
(1)澳大利亚
所有进口水产品必须使用国际统一关税表向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申报,报关行和进口商必须完成进口食品的进口申报单(FID)并在ABF的综合货运系统申报,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负责进行清关。进口澳大利亚水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并提供满足澳大利亚进口检疫要求的文件。而进口“即食型”水产品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需提供制造商声明、政府健康证明或发票注明。
(2)新西兰
新西兰进口商必须在海关贸易单一窗口或通过报关行完成进口报关,由MPI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子货物信息 (ECI) 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填写海关在线申报单,寄售信息需发送至 MPI 中央票据交换所。水产品由MPI检验、取样和检测,完成检验后发放食品安全许可证。一旦货物放行,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食品的储存和标签符合要求,并完成进口商注册。根据《2014年食品法》法律规定,注册的进口商需每年更新一次,只有新西兰居民才能注册,非新西兰居民可通过委托注册代理进行注册。
三、印度尼西亚
1.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部、海洋和渔业部、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BKIPM)、国家标准局(BSN)、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BPOM)和卫生部。
2.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渔业法》、《食品法》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水产品制定了食品添加剂、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限量标准。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还制定了包括冷冻产品、干货、新鲜和冷藏产品、活鱼和养殖水产品等在内的多项印尼国家标准(SNI)。此外,印度尼西亚标签相关法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农药残留相关法规为《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号》。《添加剂限量》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3.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2)食品接触材料规定。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标有标志,表明使用的是适用于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必须标明回收代码和所使用的塑料类型。
(3)检验检疫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按照《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第46号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流程包括通知、文件检查、签发运输批准书、随机抽样检查、实验室测试和签发安全确认书等。
若进口时没有进行抽样检验,则需接受进境后检查。进口商必须保留进口批准书和进口申报表(PIB)至少5年,以供进境后检查使用。进口商在使用、销售或转让该类未进行抽样检验的进口产品之前,应声明其符合进口要求,并附上PIB编号,通过商务部授权门户网站INATRADE进行提交。
4.进口程序
(1)进口许可证。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符合良好生产规定(GMP)和卫生标准工作程序(SSOP)认证的材料、在出口国海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渔业部门的推荐信、进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报告等。
(2)清关所需文件包括进口申报表(PIB)、进口关税和完税证明(SSPCP)、发票、装箱单、提单、水产品运输许可证、进口批准书、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渔获证等15项材料,具体清关材料清单和清关方法详见参考资料。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解释、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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