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攻略!
一、什么是公式定价?
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其中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公式定价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公式定价货物进口相关要求
1.公式定价备案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单→进入公式定价备案模块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表如下图所示),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2.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3.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小提示: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小提示: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特别注意!
A.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办理备案手续。
B.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C.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报关单填制要求
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1.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公式定价确认”均应当填报“是”。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2.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3.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
(三)办理税款担保相关要求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四、确定结算价格相关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提醒: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源自:福州海关12360,供稿单位:关税处、三明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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