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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收藏!跨境电商通关小知识

2023-08-31 16:28:50 

实用收藏!跨境电商通关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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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适用哪些业务范围?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明确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两种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适用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二、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规定,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三、企业如何办理与海关跨境电商数据对接?

海关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

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四、9610、9710、9810监管方式下的跨境电商业务通关流程分别是怎样的?

(一)跨境电商直购进口(96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三)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9710、9810)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等等...

(源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供稿:口岸监管处、东莞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解析点评:云关通顾问团队,解析点评的图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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