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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关务外贸重要新政回顾(关于新西兰特殊保障措施、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等)-云关通

2017-01-16 10:10:10 

上周关务外贸重要新政回顾(关于新西兰特殊保障措施、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等)-云关通


又到星期一了,云 关 通今天为大家收集了关于上周有哪些关务重要新政回顾啦!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

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10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

(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5387吨,超过2017年14582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11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

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至2017年1月11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

: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49026吨,超过2017年147376吨的特殊保

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

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

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

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

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

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至2017年1月11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

(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49026吨,超过2017年

147376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

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

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

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10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

(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5387吨,超过2017年14582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

因此,自2017年1月11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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