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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必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指南

2024-10-16 16:40:47 

通关必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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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进出口企业全面了解、用好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商品归类、价格申报、原产地判定等关税技术,重庆海关发布推出“关税新知”专栏,详细介绍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税收便利措施、归类、规范申报以及原产地、减免税等政策,敬请关注。

一、什么是公式定价?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该定价方式的显著特点是签订贸易合同时不能确定货物具体价格,只约定了定价公式,其优势是对市场的预见性、贸易灵活性和价格波动性的综合体现。

二、申报范围及要求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备 案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企业通过登陆单一窗口,在公式定价备案模块如实录入备案信息,提交海关端。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备案确认,系统生成公式定价备案号,企业据此编号进行报关。

备案所需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划重点

填表tips:
1.定价方式:根据合同情况可以选择“A”(定价公式)或“B”(成分含量)或“C”(数量)或“D”(其他)表单,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支持同时选择多个选项。

2.定价公式:约定的定价公式。

3.作价基础:约定的定价公式所参考的价格指数,必填项,需要手工填写指数名称,如无可填报“无”。

4.计价期:定价公式中选定作价标准的日期,必填项。填制时可通过下拉表单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月均价”“其他”。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月均价”的,需手工填写具体时间;选择“其他”的,可以用文字描述作价日期(如提单日当月均价)。

5.结算期:确定结算价格的时间,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6.佣金: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必填项。如有,填写具体数值或百分比例,如无,可以填报“无”。

7.折扣: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让,必填项。如有,填写具体数字(数字形式)。注意填写的是扣减比例,比如打9折,应对填写10%,系统显示百分号,只需要填入“10”。如无,可以填报“无”。

注意!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发生合同变更的,应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申 报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规范申报:企业完成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报进口货物时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并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征免方式填报为“保金/保函”。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公式定价确认”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货物。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于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

2.当纳税人申报进口时,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以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公式定价确认”栏目均应当填报“是”。

3.“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若填报为“否”,则无需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

4.当“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为“是”的,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应填写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延长期限:自货物申报进口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结算改单: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交价格结算相关材料,并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根据结算发票等材料调整商品数量、价格等要素,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至“否”,将“征免方式”调整至“照章征税”,以便系统生成相关税单。

缴税退保:企业可以选择缴纳完整税款后申请全额退保,在担保额度足够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海关申请保证金转税并退还差额保金。

(源自:重庆海关发布,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关税处、西永海关,供稿:周胜寒、刘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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