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天津海关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1、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拓宽各类关税担保金融产品的应用范围。
通过区块链平台共享信息等手段,拓宽各类关税担保金融产品的应用范围,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担保比例,帮助进出口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
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应税进出口货物通关免担保范围。
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方式通关免担保。经企业申请并海关批准后,对征税要素没有确定、待办减免税等需要提前放行货物,或暂时进出口、进出境修理物品等特殊贸易方式,本市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凭企业信誉担保通关放行。在其它口岸依法享受信誉担保的非本市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在天津海关可以享受同等的信誉担保措施。
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范围。
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研发及重要民生领域企业,一律参照高级认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便利通关措施支持;将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一般认证企业和重点企业,给予更优的服务和支持保障。
开辟防疫物资进出口企事业单位注册备案绿色通道。
优先办理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基金会等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临时注册登记。实行“不见面审批”“承诺审批”,对于按规定需递交纸质材料,暂时通过微信、邮件等网络线上渠道进行预交审核,容缺后补。对需要推荐国外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企业,采信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免于实施现场考核,直接上报总署对外推荐。
2、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对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充分利用现场海关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优势,参考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企业提交的其他资料等,对能够确定商品属性,满足商品归类要求的,可由现场海关确定归类,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根据情况免予实验室检测。
对于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认证的进口生产设备,应进口商申请,凭进口商品质量安全合格声明,可根据情况免予实验室检测。
深化进口集装箱货物“船边直提”。
充分利用货物在途时间办理单证审核、税款缴纳等通关手续,有关进境船舶抵港后,无需海关查验的货物即可放行提离。
落实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免于到场工作机制。
建立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免于到场工作机制,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
3、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确保肉类、水产品及其他食品等民生物资通关效率。
主动联系企业,及时办理进境物资的通关手续,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民生物资的供应。
压缩进境农产品、食品的通关时长。
实施预约通关查验制度,货到即检,对于国储肉类等民生物资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审单、查验、出证,实施“挺进码头”工作举措,查验人员按照企业预约进入码头集装箱堆场实施现场查验作业,减少物流周转环节;建立新鲜水果等生鲜农产品查验绿色通道,督促物流单位优先提箱、摆箱;继续推进进境粮食边检边卸边放措施,加快口岸通关速度,利用“以车代库”等便利化通关模式,压缩进境粮食滞港时间,为企业降低成本。
4、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等便利措施。
指导企业自助办理签证业务;对于实际经营地和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简化申请流程,便利企业就近领取原产地证书。
对复工复产的出口动物及产品注册登记企业,及时跟进指导。
对需要推荐国外注册登记的,采信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免于实施现场考核,直接上报总署对外推荐。
对出口食品企业,监管前移,随产随验。
生产过程中实施抽样检验,将抽样检验结果作为放行依据,产品完成包装后即可装箱上船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信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对出口食品要求在相关证书上体现具体检测项目,需要现场取样送检的出证工作,支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信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推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抵港直装”。
鼓励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截关前24小时内直接将货物运输至码头,海关对已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进行优先查验。
5、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优化疫情防控药品许可证验核手续。
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口岸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在特殊物品监管环节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对用于疫情防控的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相关隶属海关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原件予以登记后放行。
对于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给予快速通关放行便利。
对于捐赠医疗器械,暂停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备案登记。对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允许先登记提离再补办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手续,快速放行。
6、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延期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贸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的手(账)册超过有效期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允许企业事后补充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核销报核期限申报核销的,海关允许企业在办理手(账)册延期后申报核销手续。
取消加工贸易部分业务风险担保。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手册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海关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保函)。取消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需征收风险担保金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海关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保函)。
企业可延期办理相关加工贸易申报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和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申报手续的,可延期办理。
7、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实地盘点。
加贸审核中心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暂停办理第一次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验厂手续,加贸审核中心可以径行审批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对于已开展的稽查作业,采取非接触式远程作业模式。
企业可通过邮件、微信、快递递送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后先完成系统操作,正本材料可暂缓提供。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疫情相关药品、设施设备研发企业暂停新开稽查作业。
8、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
对于税款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有关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9、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
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对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技术贸易措施指导,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破解技术贸易壁垒。
加强对天津外贸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对天津口岸进出口重点商品进行跟踪,及时做好相关商品的贸易情况监测预警分析。发挥海关统计数据对外贸企业恢复生产的支持作用。
10、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加强应用科技手段,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等途径提交资料和业务申请,最大限度减少关企面对面提交资料、审核等工作。
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本文内容来源于天津海关12360热线等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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