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进出境有时限要求吗?如何征税?
1.进出境“修理物品”征管要点
进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简称“修理物品”,其监管代码为“1300”,是一种海关特殊监管方式。
2.修理物品适用范围要求
(一)适用范围:
1.进出境修理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物品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3.进境修理物品申报征税要求
(一)进境申报
1.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2.办理进境修理货物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二)复出境申报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申请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的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三)期限规定
1.进境修理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境维修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境内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境。
2.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征税管理,担保税款转为税款。
3.出境修理物品申报征税要求
(一)出境申报
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境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二)复进境申报
1.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2.海关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需注意,复运进境的运费、保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三)期限规定
1.出境修理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出境维修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物品复运进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2.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实施征税管理。
(源自:福州海关12360,供稿:关税处、马尾海关,图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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