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分析127号主动披露红利!
云关通顾问小提醒[主动披露]是一项惠企政策,为外贸企业提供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对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及时改正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一项容错机制,鼓励企业自愿合规、主动纠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如您对“主动披露”申报有疑问,云小编可联系云关通小编,云关通关务顾问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以案分析海关主动披露公告带来的新政策红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27号)(以下简称“新公告”)。
新公告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量限范围,进一步提升容错空间,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主动披露是一项惠企政策,为外贸企业提供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对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及时改正的进出口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主动披露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一项容错机制,鼓励企业自愿合规、主动纠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扩大适用范围
新公告由2022年54号公告限定于影响税款征收行为扩大到7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案例情形
案例一
A公司出口的水轮机、水轮机零件等未如实申报成交方式,将其支付的货物离岸后的运输费、保险费、国外清关费等计入完税价格中,造成高报完税价格约人民币4万元,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导致可能多退税款约0.7万元。
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规定,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向海关主动披露经认定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B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24日期间,进料加工串换使用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并未向海关申报非保税料使用比例。
其手册进出口库存数据清单、系统结余数量非保税料件半成品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及其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齐全,并通过物料出入库系统溯源查询非保税料件半成品使用去向,该本手册串料后结余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已制成半成品存放于仓库中。
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B公司因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向海关主动披露经认定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C公司2023年8月11日-9月10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脑桌、竹电脑桌等商品,申报税则号列分别为4421919090、9403820000等,货值378万元。
经归类部门确认,“电脑桌”、“竹电脑桌”应归入44209090项下。C公司行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新公告发布之前C公司上述行为会面临1500-3000元的处罚。但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目规定,C公司若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向海关主动披露,其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可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D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冰片,货值28万元。冰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但出口报关时,D公司未申报货物危化品属性,未按规定填写电子底账数据。D公司出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新公告发布之前D公司上述行为会面临5000-9000元的处罚。但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向海关主动披露经认定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
E公司以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作为抵押物向某信用社贷款,涉及货物价值800万元。经海关减免税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在海关监管期限内,E公司未向海关办理贷款抵押申请有关手续。但该设备在公司生产车间内正常使用,未发现存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新公告发布之前E公司上述行为会面临10-40万元的处罚。但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并且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向海关主动披露经认定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
F公司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干黑木耳,申报金额10万元,其使用原料其中有货值0.8万元来自于非海关备案的种植场基地。但其出口的食品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在新公告发布之前,F公司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无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且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向海关主动披露经认定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放宽时限要求
此次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具体有以下案例情形:
案例七
G公司2022年9月20日以一般贸易进口喷枪雾化器等设备,申报税号为8479899990(关税率0)。根据被稽查人提交的该设备的详细资料,经归类部门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84242000(关税率8%,申报货值1000万元)。
G公司的行为发生已超过1年依据54号公告不能适用主动披露免于处罚。但依据新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其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可不予行政处罚。
此次公告还优化了减免滞纳金情形,即由原来的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才可申请减免滞纳金,优化为企业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此外,就同一违规行为,由原来的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不能再次适用主动披露放宽为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能再次适用主动披露。
(源自:福州海关12360,供稿: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南平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解析点评:云关通顾问团队,解析点评的图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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