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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口竹木草制品须注意“准出”关口!

2024-09-10 16:01:23 

“以案说法”|出口竹木草制品须注意“准出”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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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草制品是指用竹、木、藤、柳、草、芒等制成的各类产品,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竹木草制品作为植物产品,须在出境前如实向海关报检。

案件概况
近日,重庆海关所属渝州海关对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有“木制名片夹”、“装饰木珠”等多件货物未申报,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确认该两项商品木材树种均为“荷木属”,属于竹木草制品,按规定出口前须向海关报检。该公司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01案件处理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02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海关提醒

1.海关对出口竹木草制品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主要依据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实施抽检。企业或者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申请时应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海运提单或装箱单、熏蒸/热处理报关单(依实际需求)、代理报关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关)等材料。
2.企业如自查发现存在案例中“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争取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机会。
3.建议企业加强对法检商品出口相关政策的学习了解,也可主动向属地海关工作人员咨询,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尽量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的发生。

(源自:重庆海关发布,供稿:重庆海关稽查处、渝州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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