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关通关务顾问告诉你:如何处理商品归类争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2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2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详见附件1)。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Ⅱ).doc
2.2017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Ⅱ).doc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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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关通关务顾问告诉你,什么是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是指海关根据既定的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将各类进出口货物分门别类,归入到目录中的合适位置,从而确定对不同商品各自征收何种税率,以此对企业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监管的活动。
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一)归类争议的处理方式
1、磋商
2、行政复议
(二)适于通过磋商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情况
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2.应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
3.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
4.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三)适于通过复议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情况
1.应税货物已缴纳税款的;
2.经磋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
3.海关已作结关处理的。
(四)归类争议的处理程序
1.归类争议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
2.进出口地海关接到申报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复核原始资料并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3.申报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将争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
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填写《归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申报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就根据该归类决定做出的涉税、涉证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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