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关通关务顾问本期为大家汇总:上周发布了哪些海关外贸等新政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实施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54号公告。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裁决和建议,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4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8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2012年第54号公告同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名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tif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19日
云 关 通 关 务 顾 问 专 家特别提醒:利民政策:9月1日起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6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6-8-25
【实施日期】2016-9-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原件(以下简称"一般贸易配额证"),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制订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规范服务,便利企业,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5日
出口利好:9月1日起玩具类商品取消出口商品检验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玩具、童车、儿童用安全座椅(共涉及15个海关商品编码,详见附件)的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对其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附件:2016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布《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布《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6-8-17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16年8月17日
【反倾销】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6-8-22
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2015年8月28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补贴税税率如附件2。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6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2.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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