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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关务热点答疑(海关稽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结算价格、保税区仓库)_云关通关务顾问汇编

2017-09-25 14:40:00 

一周关务热点答疑(海关稽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结算价格、保税区仓库)_云关通关务顾问专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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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稽查时发现我司一年前有漏缴税款的情况,请问一下,如果现在补缴税款的话,海关会用何时的税率计算税款?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2、我司从欧洲购买的医疗设备保修期为10年,现在机器进境使用了2年后坏了,对方同意更换。请问我司可以申请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手续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3、存放于公共保税仓库的货物,由于长期未办理出库手续,原货主也无法联系,对于这种超期存放的情况,海关会怎么处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即: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4、我司公式定价进口的货物因作价标准和折扣改动,在规定期限6个月内确定不了结算价格,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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