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关务热点:走私行为判定、预裁定申请时长、生产能力证明、旧机电产品检验机构
云关通广东跨境出口管理平台顾问提醒关注一周关务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情形会被认定属于走私行为?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2.预裁定自申请至做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4.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通过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认证范围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设立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作业岗位和审核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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