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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口罩出口监管新规,4月1号起执行!?(附细则)

2020-04-01 16:50:55 

重磅!口罩出口监管新规,4月1号起执行!(附细则)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附件: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doc

附件: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二维码)

(扫二维码可获得附件1)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

附件2:

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二维码)

(扫二维码可获得附件2)

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


温馨提醒:
1、4月1日起,本次加强监管的有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五类产品。而对于酒精、免洗洗手液及普通口罩等非医用产品公告并未提及。

2、要求出口的相关医疗物资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因此,请大家做好确认!

3、三部门联合监管医疗物资出口的新规,促使企业以更负责任的态度接单生产并出口,力争把不合格的医疗物资产品挡在国门之内。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本文内容来源于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等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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