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以及中韩两国合作交换系统上线有啥影响?-云关通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云 关 通,小编给大家分享下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到底对两国有啥影响呢??
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当日,以下同)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一)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4日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
对中韩两国有什么影响呢,首先民相近、心相通,经济贸易和人员交流的需求很大。在官方,提高双边贸易水平,成为双方政府的重要关切,也是历次首脑会晤的重要议题。
两国间贸易额增长迅速,发展速度明显快于中日和中美贸易,而且要考虑到韩国这个经济体远小于美国和日本。迄今,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韩国最大贸易伙伴,韩国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中韩双方签订了《贸易协定》、《渔业协定》等一系列政府间协定,表明双方的制度性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这是双方签署FTA、进一步深化经济合作、构筑利益共同体的坚实基础。应该说,中韩两国签署一个高水平的、全面的FTA,是进一步深化双边关系的需要。
需要关注:
第一,从历史经验来看,韩国从拉美国家智利开始入手,艰难拿下美国、欧盟等重要经济伙伴,谈判经验相当丰富。这个谈判对手绝对值得重视;
第二,签署协定前后,韩国农民的抗议活动会很激烈。韩国的农民令世界印象深刻。2003年农民李京海在墨西哥坎昆抗议WTO开放农产品市场,自杀身亡;2006年韩国农民在香港举行大规模暴力示威,反对世贸。即便是恢复进口盟国美国的牛肉,也引发了大规模市民街头抗议,给李明博政府造成很大压力;
第三,FTA签署之后,还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以2007年6月签署的韩美FTA为例,因双方对某些条款出现分歧,于2011年2月签署补充协定,后经双方国会批准,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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