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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做好风险防范 |(原创)用实例解读海关稽查条例修改

2016-07-15 15:19:34 

前 言
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令第6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看过几篇业类人士写的文章,总体还不错,但云小编还是想用举实例的方式与大家作个解读:


实例解读:
变化一: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稽查时限比原来多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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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1)原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按新的规定则监管期限分别为船舶、飞机为11年;机动车辆:9年;其他货物:8年。
2)原进出口货物放行起需要保存3年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现在延长为6年稽查期。


变化二:第一次明确了企业计算机储存和输出数据为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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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如:原来企业使用计算机记账需要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现企业可以不需要再打印成书面记录,只需要海关稽查时能准确及时的从计算机中输出相关电子数据即可。

变化三、明确了企业信用等级与状况与稽查重点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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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1、海关查验率平均3%,海关以信用等级调节企业进出口查验率,信用越高,查验率低于平均水平;信用等级越低,查验率一定会高于3%;
2、从下厂核查角度讲,企业信用等级低,被海关下厂稽查的机率高,相反,如果信用等级越高,被海关下厂稽查的机率就越低。

变化四:主动向海关报告违规行为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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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新的方法明确规定应对企业自查申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原来企业如果向海关主动申报违规行为时,海关并没有明确规定会对企业从轻处罚,这让很多企业虽然知道内部存在一些问题,也不敢主动向海关进行申报,现在新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进行自查申报,主动申报日常违规行为。

变化五:部分处罚力度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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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1、 企业存在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比如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原来最多罚款3万元,现可罚款10万元;
2、 企业内部对应负责的报关主管,原来最高只罚款5000元,现可罚款5万元,处罚力度翻了十倍。


变化六:只有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才能行使查账、查封、扣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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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1、明确了只在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海关才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正常都会提前3日书面通知企业。
2、新的方法明确了只有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才有权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单证、账簿进行封存,或查询企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权力进一步向上集中,管理越来越规范化。


小 结
新的《海关稽查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提醒各位企业需要对新的政策很好的理解,根据新的要求,做好被稽查的风险防范工作。


原创供稿:顾问部叶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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