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旅检渠道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一、津检说“罚“(三)旅检渠道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十周年。国门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门安全是海关重要职责。
海关旅检现场肩负维护国门安全重任,一方面筑牢口岸防线,时刻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有温度的执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工作中执法与服务并重。
天津海关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深度挖掘旅检渠道行政案件的普法价值,编制发布典型案例,助力形成顺畅高效的通关环境。
案例一 美容针
2023年7月19日,任某某在旅检现场选择无申报通道携带行李物品入境,海关工作人员在对其行李物品查验时,查获美容针5支,其中成分属于生物制品。
析法说理
经调查,任某某表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帮妻子携带自用行李才发生携带美容针入境情事,属于初次违反该规定,同时携带美容针数量较少,且经现场关员普法教育,任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放弃美容针,并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验和物品后续处置,且未发生传染病传播等危害后果,属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第一百一十条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案例二 龙虾
2024年3月6日,赵某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品龙虾(1批/3.6千克)入境,未以任何形式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
析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通过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关于携带物的要求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案例三 玉米种子
2024年4月8日,海关关员对入境航班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在吴某某携带行李中查获玉米种子2kg,其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书或审批材料。
析法说理
经核查,未查询到吴某某在旅检渠道存在违法记录,且经现场关员普法教育,吴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放弃该玉米种子,配合关员进行后续处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八条第二项及其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7项裁量,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以上案件的当事人在旅检渠道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认错认罚,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携带物进行销毁、退回、退运等处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202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施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裁量基准(二)》中明确了五种量罚阶次,设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二)》发布了《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况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源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供稿: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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