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关通资讯]【新政速递】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_云关通平台2016年10月09日 09:35
-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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