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务每周汇]海南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红利来了2024年09月10日 16:58
-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
- 阅读(4)
- [关务每周汇]国家认监委:进口信息技术设备3C认证试点新政策2023年11月14日 16:41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阅读(5)
- [关务每周汇]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等纳入海南自贸区进口“零关税2023年08月22日 17:17
-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 阅读(7)
- [云关通资讯]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2022年01月05日 08:37
-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
- 阅读(12)
- [云关通资讯]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2020年11月30日 16:25
-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上海智能通关平台顾问提醒关注!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 阅读(18)
- [云关通资讯]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2020年09月24日 08:59
- 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江门关务顾问老师提醒关注!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 阅读(27)
- [云关通资讯]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2020年07月07日 08:50
- 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 阅读(87)
- [云关通资讯]好消息!如何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来了!2020年06月09日 08:50
-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行稳致远,久久为功。
- 阅读(123)
- [云关通资讯]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73号公告)2020年06月04日 10:57
-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 阅读(362)
- [云关通资讯]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2020年02月11日 14:32
-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为进一步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海关总署决定增加海口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
- 阅读(43)